全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首例
—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近日,翁源县人民法院对我院支持起诉的李某申请撤销监护权一案作出判决:
撤销被申请人张某为小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李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年4月2日,由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在翁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翁源县人民法院于年4月6日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撤销被申请人张三(小花的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李四(小花的母亲)为小花的监护人。
这是我院办理的韶关地区检察机关首例获得法院支持判决的撤销监护权支持起诉案件。
案
情
回
顾
被申请人张某对未成年的女儿小花实施严重的监护侵害行为,依法被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我院第一检察部未检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监护侵害线索,依法向小花的母亲李某告知其有权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
李某于是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帮助其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我院受理后,由检察长研究部署,带领第二检察部和未检部门共同办理此案,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监护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向翁源县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书,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县人民法院支持并采纳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我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办理期间,未检检察官还了解到,被害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于被申请人张三,张三服刑后,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为使被害人及其家庭尽早摆脱家庭困境,未检检察官第一时间向本院控申部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联合控申部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
能
动
履
职
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细做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体现,也是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事领域、司法救助全面司法保护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部门联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图:庭审现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字丨苏春图、张馨予
审核
苏春图
编辑
张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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