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山法院滩歌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将彩礼返还原告,双方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卢某与许某经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孕育子女。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少,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卢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许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款9万余元。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仔细审阅,并从“情”和“法”两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但就彩礼返还争议较大。通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律释明和劝解后,被告许某将返还的彩礼当庭支付给了卢某,该案圆满调解结案,也解决了案件执行的“后顾之忧”。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还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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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滩歌法庭编辑:政治科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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