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法院裁判: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超龄务工不影响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
1.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能只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形式,应该看具体执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2.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资质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第一、派遣资质不是派遣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
第二、《劳动合同法》已确立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派遣资质对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派遣单位缺乏资质的情形下,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并不自动转移至用工单位。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资质并不是影响工伤认定的条件,只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3.超龄务工不是影响本案工伤认定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超龄务工并不是影响工伤认定的因素。
裁判文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鲁行初34号
原告丁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无棣镇。
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清勇,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德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杰山,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滨州市悦凤家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玉花,公司经理。
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工业园星湖三路。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公司经理。
原告丁某不服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21日作出的棣人社工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玉亮,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负责人李德珍、委托代理人赵杰山,第三人滨州市悦凤家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凤家政”)委托代理人梁富智,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和饲料”)委托代理人任月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7月21日作出棣人社工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年4月16日提交的本人工伤认定申请,因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与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机关于年4月26日中止了该工伤认定程序。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又经法院审理,年5月1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鲁16民终号终审判决,认定丁某与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申请人又递交申请认为虽然丁某与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应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本机关于年6月28日恢复认定程序,并向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申请书》,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答辩状,认为丁某与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否认丁某所受伤为工伤。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及我们调查核实的情况,本机关认为丁某与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要求认定工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原告丁某诉称,法律对劳动者年龄没有上限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如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这表明我国只对公民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年龄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从事劳动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虽已年满六十周岁,但仍然是合法的劳动主体,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招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形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第三人六和饲料工作的原告,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二、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劳动者退休年龄没有规定。中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一般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岁,女满50岁(女干部满55岁)”,但这些都是针对国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群体,对于农民工身份的群体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退休年龄。并且目前尚无只要是超过了退休年龄就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原告虽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既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其与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建立的用工关系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
三、最高法院业务部门的审判指导原则,将超过60岁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最高法院观点,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无棣县人民法院()鲁民初号判决书也确认了原告在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上班的事实,既然用人单位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已经实际用工,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对原告下班遭遇非己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仅以原告与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原告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工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被告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所受伤害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年7月21日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棣人社工认字()第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证明原告认定工伤案件经过了裁决,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
证据二、年11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滨州市悦凤家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求职者与中介方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在年11月21日签订《求职者与中介方协议》,约定第三人为原告介绍工作,原告同意去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做保洁工作,月工资元,第三人按原告月薪的10%收取介绍费的事实;
证据三、年11月22日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滨州市悦凤家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加盖无棣县人民法院档案查询章)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约定第三人滨州市悦凤家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受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委托向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从事保洁岗位工作的事实;
证据四、第三人六和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图一份、六和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架构图一份、第三人无棣六和饲料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孙启明经理与原告丁某的儿子周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