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长城网
张家口市宣化区
使用虚假行程卡,7人被拘留
3月31日,外地某市来宣7人因使用虚假行程卡,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当日,大北街派出所民警在利用“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核查市外人员入住旅馆信息时,通过仔细对比旅馆入住人员网上提供的手机号和行程卡信息,
发现宣化区某酒店3月30日入住的旅客中,有七人身份证号均为外市人员,但他们提供的本人手机号与行程卡上显示的手机尾号不相符,且其中六人使用的是同一手机尾号的行程卡,民警立即到某酒店现场核查。
经查,上述七人真实手机号码对应的行程卡均为外市来宣人员,使用虚假行程卡故意隐瞒外市行程登记入住。大北街派出所立即对七名外市来宣旅客进行了快速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遂将他们传唤并立案审查。
经查,
七人交代了于3月23日从外地某市驾车到张家口市进行业务推广,为躲避查控和方便入住宾馆,多次使用虚假行程卡在张家口市区和宣化区的宾馆登记入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宣化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邢台市平乡县
平乡县三人不主动报告行踪被拘
3月30日,平乡县停西口村三名群众因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不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后果严重。据县公安局通报:
3月30日,居住在平乡县停西口村的计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接触高危人员后向流调人员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停西口村民刘某某明知接触高危人员不主动报告,并四处活动接触多人。给流调工作带来被动对疫情防控造成巨大风险。
平乡县公安局决定对以上三人行政拘留。
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在做好自身及家人健康防护的同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主动向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外来返乡人员。
邢台市清河县
警情通报
年3月29日晚,亿力观湖城小区门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勤时发现一人(陈某)工作证章模糊不清,质地粗糙。经核查发现,该工作证系陈某在某广告公司(李某)处购买,由李某自行伪造并对外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清河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清河县公安局
年4月2日
邢台市任泽区
任泽警方依法处置6起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案
1、年3月31日11时许,郑某某(男,43岁,河北省阜平县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郑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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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3月31日11时许,梁某某(男,38岁,邢台市襄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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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3月31日11时许,刘某某(男,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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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3月31日11时许,赵某某(男,44岁,甘肃省武山县人,现居住邢台市任泽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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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3月31日11时许,高某(男,35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管控规定,在管控区域擅自出行,不戴口罩四处行走,被管控民警当场查获。高某被查获后能够正确认识错误,并能积极配合管控民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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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4月1日8时许,马某某(女,51岁,邢台市任泽区人)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邢台市任泽区管控区域内的雅集公园附近游玩,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被我局城关派出所处以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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